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一般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无销售额或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而不同点往往是考试和实务处理的热点、难点,笔者对此简要总结,与广大读者共探讨。
1、消费税有实行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比如啤酒、黄酒、卷烟、白酒等,从量计征部分有别于增值税。
2、单纯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视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押金只是计算单位适用税额的依据。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4、在受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个人加工的,无需代收代缴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加工费×适用税率。
5、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的,计算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
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造成计税不一致,一般地,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较大,比如将自产的轮胎(应税消费品)生产卡车(非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征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7、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
8、卷烟、白酒设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分别按照国税函[2009]271号、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处理,这也是区别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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