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规定
在新公司法里专门有一章节(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所以有了“一人公司”的说法,但是注册名称仍然叫“××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名称既然一样,性质也一样,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只是因为是“一人注册的有限公司”,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一种特殊的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已经在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里说的很清楚了,现节录如下,希望对关注这个问题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佛山彦翔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客服部提供,电话:0757—81029836 QQ:532985333 手机:13690352577
佛山公司注册公司、佛山企业注销公司、佛山企业验资公司
关键字: